××市教育局:
按照我市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转来的《领导批示转办通知》及拟办意见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现在根据职能范畴就其中提及到的原民办教师有关待遇及遗留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民办教师的情况排查及有关待遇问题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关于印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7〕6号)的规定,我市由贵局牵头对原民办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了排查,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有关基本情况。并据此情况严格执行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的规定,已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了生活困难补助。
二、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问题
因医疗保险的政策不属我局的职能范畴,建议向医疗保障局了解。对于原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有关补缴问题,可参照《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3〕189号)的“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规定,符合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可由原用人单位(教育部门)负责申请办理相关补缴手续。申请补缴时,需根据要求向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相关的原始档案材料,并经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确认补缴年限后,公示无异议方能进行补缴。
三、一点思考建议
目前我省并没有专门针对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只统一出台了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政策;而依据上述第二点政策进行补缴受到的限制较多,能符合补缴的人员应该是少数。建议向省政府反映,在省层面综合考虑这类特殊群体的情况及财政支撑力度,再出台统一政策解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