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基层工会组织组建、换届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层工会的设置
(一)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要求
1、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3、凡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4、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基层工会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副)主席或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担任。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与工会委员会同步,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由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
(二)基层工会的任期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或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三)基层工会的组建条件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另外,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都应入会。
二、新建工会组织的一般程序
成立工会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成立工会筹备组,向上级工会申请成立工会组织,并报筹备方案;第二阶段,召开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工作;第三阶段,召开第一届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工会各项工作,并将选举结果上报上级工会,上级工会批复后,工会正式成立。具体步骤如下:
1、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无党组织的单位可由行政领导负责)成立3-5人组成的工会筹备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筹备工作),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推荐酝酿委员候选人
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一般设工会委员3-5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一般为10%左右。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由3-5人组成。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会员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不建立经审会,只选举1名经费审查委员。两委委员候选人应由会员自下而上提名,并在会员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筹备小组提出并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女职工在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一般设立委员3-5人。委员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产生(或协商产生)正式委员组成女职工委员会。
在会员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筹备小组讨论确定候选人初步名单,并与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人选,应向上级工会请示。
3、以筹备小组的名义向上级工会呈报请示,工会委员候选人组成名单,工会主席候选人名单,工会第一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名单,经费审查委员主任候选人名单,女职工委员会组成名单,女工主任候选人名单。写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要向全体会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提交大会选举。
上级工会在接到基层组建工会的申请报告后,一般在十日之内给予批复。然后等上级工会同意批复后,才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4、发展会员
建会申请经上级工会批准后,由工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组织职工学习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使职工认识到组建工会的必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此基础上,做好会员的发展和登记工作。
5、划分组织机构
发展会员后,可根据单位会员人数的多少,以行政班组或科室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对于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以部门或车间为单位建立工会分会,以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为原则,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或分会主席。
6、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对本单位的会员代表名额根据要求进行分配。
代表的条件:会员代表应是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领导,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代表的比例: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确因特殊情况须召开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比例不低于30%。会员100人以上,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100—500人,代表比例为15%—20%;会员501-1000人,代表为会员的10%。
代表的产生: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公司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由全体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工会组建筹备组对工会代表要进行资格审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让工会小组或分会重新进行选举。代表资格审查情况要在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
7、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开展选举工作。
8、上报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情况,报上级工会审批,报告内容要写明时间、应到会和实到会的会员代表人数,选举方式,同时填报委员名单及工会正、副主席,委员分工情况。
9、会后应办事项(接到上级工会的批复后)
(1)刻制基层工会委员会印章;
(2)办理社团法人资格证书;
(3)刻制财务公章,开通工会经费账户;
(4)各种会议资料的存档;
(5)成立工会后要尽快按照“六有”“双亮”(“六有”: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双亮”: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的标准规范完善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
三、工会换届选举的一般程序
工会组织换届工作的一般程序可参照工会组织建立程序进行,其中筹备小组的工作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组织开展。
四、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增、替补的一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增、替补工会主席、委员等相关程序如下:
1、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2、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副主席)程序: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其无法继续履职时,本单位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同意后,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应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